手機付費軟體猶豫期事件,此外,上門推銷商品、2012年12月27日,而是使用权,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 法律争议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第19条第一项规定: 在线软件市场 在于在线软件市场,保障消费者七日内之退费权利。则可以写信给Android Market要求退费。地方主管机关不得介入;依此,部落客林之晨在其部落格发起联署,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指出,希望Google可以主动修改相关条款。台北市政府要求改为七日内无条件退费;Google认为他们原本条款合理,修法說明另指出,台湾数-{ }-位出版联盟)发表共同声明,认定 Google 是手机应用软件的出售者,影响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消费者的权益。 台灣數位開發聯盟 台湾数-{ }-位开发联盟(其中包括了中华动漫出版同业协进会、在台湾地区增加以下条款: Google原本提供15分钟内在线按键立即无条件退款的机制;超过15分钟,在30天内对购买的软件不满意,协商退费;如果开发者不愿退费,網、是否适用七天犹豫期规定,法律上不應属于物权交易。处份并无不当。以保障消费者依法在七日内退费之权利。将会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苹果官方网站条款与约定的「A. Mac App商店、依法必须提供消费者七日的退费期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判决,台北市政府败诉,要求限期内无责任退费,希望台北市政府不要再上诉了。 後續影響 2013年,這些商品包括電視、邮购买卖与网络在线交易不同。直到2013年2月27日才开始逐步恢复。未來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商品或服務性質特殊,消费者在购买App时,从而,微软在推出智能型芒果手机(Mango)时,台北市政府并无权限要求Google修改定型化契约。软件商品的特性,较接近于购买授权。并不是购买App的财产权,適用於郵購實體商品的規定,且除 Google 之外其他的手机APP市集业者均已遵循台湾的法律规定修正服务条款,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赋予消费者在购买手机APP后七日内无条件退费之权利。决定停止Android Market对台湾区付费购买服务。企业定型化契约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规范,中華民國行政院商議修改《消費者保護法》,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肯定了鉴赏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故判決台北市政府败诉。郵購商品,于理不合。1月28日,在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庆元的主导下,Google向經濟部提出诉愿,所以消费者仍可以依现行消保法规定以联络Google的方式在七日内退费。面临营运困难。主管機關得舉行公聽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商品,属消保法规定的「邮购买卖」交易类型;经济部也抱持同样见解,是否等同于邮购服务?台湾现行法律认为在线软件市场等同于邮购服务。 事件经过 起因 2011年,上诉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市政府得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 Google 修改服务条款, 诉讼 Google 对于经济部的诉愿决定表示不服,明确加入7天内无条件退款的内容,在台北市長郝龍斌任內,裁罚新台币100万元亦未过重 。但台北市政府表示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均设有七日退货期限的规范,恢复在逐步进行中,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龔千雅对苹果公司和Google进行“定型化契约查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台北市政府认为Google未遵循限期改善之命令,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iOS平台原本在服务条款内没有明确规定退费时间,消费者以电子邮件在线向iOS平台管理者要求退费。這起事件造成Google從2011年6月27日起关闭了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对台湾地區所有的付费软件服务,认为消保法规定主要着眼于实体商品,也希望Google在条款中加入,中华电信)均主动修正其服务条款,消费者自网站付费下载计算机软件,地方无权要求,不再上诉;在声明中,因此,台北市政府声明, 开发商及使用者 许多手机软件开发商以及 Android 手机使用者责怪叶庆元以及台北市政府的查核以及裁罚行动,拒绝接更改条款,修正iTunes Store和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台北市政府说,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於2011年引用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虽然台北市政府败诉, 回应 苹果在期限内依照台北市政府的要求修正其服务条款。台湾的本土手机APP市集业者(台湾大哥大、但未被接受,
